永财办〔2014〕21号
永顺县财政局关于
严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3〕46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等支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现就“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做到先有预算、后有开支。
(二)从今年起,未来5年内,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减不增。
二、预算编制
“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时,从紧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部门因新增机构等政策性因素确需增加“三公”经费预算的,应从部门内“三公”经费预算中调剂安排,并相应编制“三公”经费预算调整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预算执行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做到先有预算、后有开支。根据县出台的有关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出国出境等管理办法,从严从紧开支“三公”经费。各部门要尽量压缩,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调剂部门预算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不得从本级财政追加资金及中央、省、州补助资金中开支“三公”经费,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不超过当年预算数。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各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管理制度,突出“三公”经费管理。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基层摊派、转嫁“三公”经费,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三公”经费。
四、预决算公开
按照中央、省和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主体为部门。各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原则上应于每年8月底前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各部门要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应对公开后可能出现的公众质询和议论,建立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预决算公开后人民群众提出的疑问及时回应和解释,对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理,对合理化建议及时采纳,不断完善预决算公开工作。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大检查、年度专项检查、预算编制“回头看”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开支情况的跟踪检查,同时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开支标准、范围及相关规定,严控“三公”经费开支。
永顺县财政局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