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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处其赔偿被告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而曾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案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向某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期间,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给二人做工作,但二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作者:危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