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顺站7月19日讯(通讯员 汪璇 周松林)日前,由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接到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这是该县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实刑。
据审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永顺县高坪乡经营包子店,制作、销售豆沙包、馒头等,在制作面料中添加了硫酸铝钾含量为47%的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将所做面点销售给中学学生及街坊邻居等。2015年10月期间,永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巡查时发现周某制售的面点含有铝成分,便书面责令整改。
周某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铝泡打粉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和销售面点,足以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3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作者:汪璇 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