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3日讯(通讯员 危心睿)“二哥,我骂你们不对,以后也不会骂了……”8月1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据了解,原、被告系堂兄弟,两家房屋隔一条马路相向而居。2017年10月,被告家丢失8000元现金,两月之后报警。在公安机关侦破期间,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方,多次在家中阳台及其他场所进行谩骂,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经多方调解无果,原告遂以其名誉权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包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内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来源:永顺分站
作者:危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