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融媒3月3日讯(通讯员 佚名)2月27日,永顺县农业农村局在酉水河永顺段芙蓉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人工增殖放流活动。
2024年9月9日晚8点左右,赔偿义务人从芙蓉镇河畔社区上码头出发驾船到海螺水电站附近,利用潜水服、潜水呼吸机、潜水防鲨杆等工具进行捕鱼;9月10日零时许,驾船返回芙蓉镇河畔社区上码头,看见有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弃船逃逸。9月11日,经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确定王伟、罗振西、王闯、向坤为涉案当事人,后经当事人现场指认渔获物有鲤、鳜鱼、蛇鼩等合计质量为 2.9千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10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赔偿义务人在使用电鱼方法捕鱼,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破坏了水域中的生态平衡,极易导致鱼类大量死亡,其尸体腐败分解后,导致水质恶化,最终导致整个水生态环境濒临破坏。根据资源损失评估意见及资源生态修复建议,该案件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应购买不低于 1875元的“鲤鱼、草鱼、鲢鱼”或同属、同科或同目的鱼类放流酉水河,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并于2025年3月10日前履行完毕。
增殖放流在永顺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放流鱼苗1.2万尾,其中鲤鱼0.4万尾、草鱼 0.4万尾、鲢鱼 0.4万尾。
来源:永顺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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